生活在內地

就業

香港居民內地就業的形式

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的形式大致有三種:

1內地用人單位直接僱用香港居民:內地用人單位應當與被直接僱用的香港居民簽訂勞動合同;

2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香港居民;

3境外或台港澳地區單位向內地單位派遣香港居民:受境外單位派遣的香港居民,不需要與接受派遣的境內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但境外單位需要出具派遣證明,且境外單位應與境內單位簽訂派遣協定。

在內地就業應注意事項

香港居民在內地尋求工作機會可以通過不同的渠道,例如由他人介紹或通過招聘網站搜索,也可以委託求職仲介機構。

1就業有關事項

根據2018年7月28日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不再需要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同年8月23日起,各地不再受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申請;對此前已受理申請但尚未發放證件的,及時告知用人單位無需再申請辦理。2018年7月28日前,處於有效期內的《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仍可作為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就業證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終止使用。

自2018年8月23日起,原《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廢止。根據就業促進司同日發布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有關事項通知》),在內地求職、就業的香港居民可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回鄉卡等)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以工商執照、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紀錄等作為在內地就業證明材料。

目前,各地正處於根據有關事項通知完善相關制度的過渡階段,香港居民來內地工作將被納入當地就業創業管理服務體系,參照內地勞動者進行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然而,每個地區的具體執行狀況不同,來成都工作的香港居民若意欲瞭解詳細情況,可諮詢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028)12333)。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居民居住證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簡稱《辦法》),以及《居住證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香港居民可根據本人意願申請領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港澳台居民只要在內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即符合申領居住證條件。若申領人未滿十六週歲,可由監護人代為申領。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戶政辦證大廳申領居住證,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

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

本人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以及

就業証明或者就讀証明;就業証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証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証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

持有居住證的香港居民在內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適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以及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一系列公共服務;另外,還能享受出行、住宿、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登記等諸多便利。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者居住地變更的,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居住證丟失,可以申請補領。換領補領新證時,需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有關《辦法》的具體內容,請參閱國務院辦公廳的公告:

國務院辦公廳
3勞動合同條款

香港居民在與成都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瞭解具體條款,包括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與地點、薪酬構成、標準以及支付方式和時間、獎金及花紅制度(如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合同終止的條件、合同試用期等,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工資金額、加班費、各種生活補助(如有)的發放和計算方法應在勞動合同中書面明確列出,避免口頭承諾。

4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

香港居民在成都工作,還需要瞭解用人單位為香港居民繳納社會保險和購買商業保險的情況。

5住宿福利

香港居民要留意用人單位是否為其提供在內地工作的住房,或者租房的補貼,或住房公積金等,同時應事先瞭解居住地附近的環境、交通是否便捷及治安情況。

社會保險

依照《就業管理規定》,內地用人單位與聘僱的香港居民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應按照《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每個地區的具體執行政策不一。

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可以分為六種:

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可以按照註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香港居民在內地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香港居民在內地居住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但未就業的,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香港大學生在內地就讀的,與內地大學生執行同等醫療保障政策,按規定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及

香港居民已在境外或港澳台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由於成都沒有出台具體的實施細則,在實際操作中,香港居民或者其用人單位應不時留意有關措施的進一步公佈,以確保符合政策要求。

社會保險分爲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五項。成都市繳存社會保險費用的標準請參照本冊子第六章「營商投資」相關內容。有關在成都的執行情況,可諮詢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028)12333)。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住房福利

2017年11月,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及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聯合制定了《關於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意見》),全國各地住房公積金中心將按《意見》要求出台具體實施辦法,細化政策規定。根據這一政策,在內地就業的港澳同胞,均可按照內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辦理流程等實行與內地繳存職工一致的政策規定。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同胞,與內地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權利。在內地跨城市就業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接手續。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回港澳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有關《意見》的具體內容,請參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公告: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工資薪金與個人所得稅

香港居民從內地取得的工資薪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香港居民在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工資薪金,依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香港居民不受僱於內地企業,且在內地停留時間在任何12個月內不超過183天,並且其工資薪金不是由內地企業或常設機構支付或負擔,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中國—香港稅收安排」),則其工資薪金所得不需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欲瞭解「中國—香港稅收安排」,請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税務總局

香港居民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當首先劃分來源於境內或境外:

個人實際在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均屬來源於境內的所得;以及

個人實際在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均屬來源於境外的所得。

其次,根據個人實際在內地居住時間確定納稅義務,一般僱員和高層管理人員的具體納稅計算方法見下表:

一般僱員/高層管理人員

境內居住時間 境內支付部分 境外支付部分 通用公式(應納稅額)
境內所得境內支付 境外所得境內支付 境內所得境外支付 境外所得境外支付

不超過

90/183天

(如適用稅收協定*)

徵稅 免稅;適用相關稅收安排中董事條款的高管需要徵稅(見注1) 免稅 免稅 (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x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x (當月境內支付工資 ÷ 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 x (當月境內工作天數 ÷ 當月天數)

超過

90/183天但不滿1年

(如適用稅收協定)

徵稅 免稅;適用相關稅收安排中董事條款的高管需要徵稅(見注2) 徵稅 免稅 (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x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x (當月境內工作天數 ÷ 當月天數)
滿1年但不滿6年 徵稅 徵稅 徵稅 免稅 (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x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x 〔1 -(當月境外支付工資 ÷ 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 x (當月境外工作天數 ÷ 當月天數)〕
6年以上 徵稅 徵稅 徵稅 徵稅 (當月境內工資薪金外應納稅所得額 x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註 1:(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x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x (當月境內工作天數 ÷ 當月天數)

註 2:(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x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x 〔1 - (當月境外支付工資 ÷ 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 x (當月境外工作天數 ÷ 當月天數)〕

香港居民直接由內地用人單位僱用,只在內地任職

香港居民由內地用人單位直接僱用的,其工資由用人單位承擔並發放。如其源於境內的工資所得,需要全部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適用3%到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决定》,2018年10月1日(含)後,香港居民在內地取得的工資薪金,按月計算並繳納個人所得稅,每月的費用扣除標準為5,000元。此外,對香港居民 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補貼、費用,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免徵個人所得稅。免稅補貼的類別包括: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到內地任職或離職取得的搬遷收入、探親費、個人語言培訓費以及子女教育費補貼。

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採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表(見下表)

級數 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3,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過3,000元至12,000元部分 10% 210
3 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部分 20% 1,410
4 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部分 25% 2,660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 30% 4,41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部分 35% 7,160
7 超過80,000元部分 45% 15,16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的規定,個人在公司任職、受僱,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於在內地設廠的港商,不論其是否常駐內地,也不論是否在企業帳簿中記載,其取得股息、紅利等應按取得金額的一定比例繳稅,而且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工資、薪金等所得項目應按個人所得稅繳納。

有關個人所得稅的詳細資訊可諮詢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電話:(028)12366)。

國家税務總局成都市税務局

欲瞭解《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請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税務總局網站

就學

香港居民子女可在內地接受學前教育、中小學教育和大學教育。

學前教育

香港居民的子女需要在成都市的幼兒園就讀的,可以自行選擇到居住地附近的幼兒園報名,也可以選擇報讀國際學校(即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幼兒園的入學要求一般會在教育局/學校官方網站上公佈。香港居民學生的父母或在成都的監護人須詳細了解各學校的學制、收生要求、申請所需時間及收生時間等細節,以決定有關的入讀安排。如果選擇至國際學校就讀的,可按照個別學校的具體要求提出申請。

欲瞭解教育部公布經批准設立的成都市國際學校名單和經成都市教育局公布各區縣的幼兒園名單,請參考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和成都市教育局網站:

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成都市教育局

中小學教育

需要在成都市的中小學就讀的香港居民,可以選擇到居住地附近的中小學,也可以選擇到國際學校就讀。香港居民學生的父母或在成都的監護人須詳細瞭解各學校的學制、收生要求、申請所需時間及收生時間等細節,再決定有關的入讀安排。

欲瞭解申請來成都上中小學的更詳細信息,可以參考成都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網站和成都市教育局網站:

成都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成都市教育局

如果選擇就讀國際學校,可按照個別學校的具體要求提出申請,由國際學校自行決定是否錄取。香港學生中途轉學至國際學校就讀,一般需要提供成績單並參加國際學校自行組織的入學考試。

欲瞭解教育部公布經批准設立的成都市國際學校名單和成都市接收境外外國中小學生學校名單,請參考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和成都市教育局網站:

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成都市教育局

大學

應試入學

香港居民欲報考內地學校,可報名參加內地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台灣省學生考生考試。報考要求如下:

完成香港註冊中學已註冊的中六課程(或內地高中三年級)的學生或以上學歷。如現正就讀上述課程,須提交由校方出具的在學證明文件;

須符合個別招生學校或專業對考生身體條件的特殊要求(如有);以及

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考試內容和要求參見教育部製定的《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地區學生考試大綱》。

欲瞭解更多考試報名相關信息,請參考香港考試及評核局以及內地(祖國大陸)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網: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內地(祖國大陸)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網

免試入學

此外,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2年內地部分高校免試招收香港學生工作的通知》(教港澳台函[2011]72號)的規定,自2012年起,部分院校(例如四川省的四川大學、西南财經大學、成都中醫藥大學及四川師範大學;重慶市的西南大學、重慶大學及西南政法大學;陕西省的西安交通大學、陝西師範大學、西北大學等;雲南省的雲南大學及雲南師範大學)可免筆試錄取符合其規定條件的香港學生。錄取要求各院校本科專業各不相同,具體應參考各院校的招生簡章。

詳情可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局網站和成都市教育局網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局成都市教育局

獎學金

財政部、教育部印發了《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已下發到各地方財政部門、教育局和各直屬高校,為到內地就讀的港澳學生專門設立港澳及華僑學生獎學金,參照內地學生獎學金政策體系為港澳學生增設「特等獎」,並增加了港澳學生的獎學金名額及大幅提高了獎學金獎勵標準。欲瞭解上述《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請參閱教育部的公告:

教育部

內地與香港互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

2004年7月11日,內地與香港已經簽訂了《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備忘錄),就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達成共識。

根據備忘錄,內地和香港會確定兩地各自認可的高等學校,並定期更新。認可高等學校頒發的學位證書(僅包括學士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將被對方認可。具體內容包括:

已獲得由認可的內地高等學校頒發的學士學位者,可以申請攻讀香港高等學校的研究生學位或者進行職業學習。

已獲得由認可的內地高等學校頒發的碩士學位者,可以申請攻讀香港高等學校的博士學位。

已獲得由認可的內地高等學校頒發的學士學位,且成績優異並順利完成高質量論文或者研究工作者,可以直接申請攻讀香港高等學校的博士學位。

已獲得由認可的香港高等學校頒發的學士學位者,可以申請攻讀內地高等學校的碩士學位。

已獲得由認可的香港高等學校頒發的碩士學位者,可以申請攻讀內地高等學校的博士學位。

已獲得由認可的香港高等學校頒發的榮譽學士學位,且成績優異者,可以直接申請攻讀內地高等學校的博士學位。

雙方將尊重兩地的高等學校按照其有關規定進行招生的自主權。

欲瞭解備忘錄的具體內容,請參考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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