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如在内地遭遇意外事故(例如:交通事故、火灾等),其他突发事故(例如:遇劫、遇袭等)或伤亡,当事人或其亲属应立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及寻求协助。内地报警电话为110,医疗救护电话为120(救护车出诊需要支付相应费用,包括车费及抢救治疗费),消防火警电话为119,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为122。
如需进一步协助,可联络香港入境事务处(入境处)、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驻京办)、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办)、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沪办)或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武汉办)。
有关办事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
24小时求助热线:(852) 1868
传真:(852) 2519 3536
地址:中国香港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9楼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北京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中午12时及下午1时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10) 6657 2880 内线 032
传真:(86 10) 6657 2830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2时30分及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28) 8208 6660 内线 330
传真:(86 28) 8208 6661
地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二号办公楼48楼(邮编:61002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2时30分及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20) 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 3877 0466
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2时30分及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21) 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 6351 9368
地址:中国上海市黄埔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中午12时及下午1时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27) 6560 7300 内线 7334
传真:(86 27) 6560 7301
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03室(邮编:430022)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此特别印制了《协助在内地的香港居民服务指南》,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提供协助的范围。
当你身处内地时,香港特区政府可以提供的协助:
如你丢失了身份证明文件,可为你签发入境许可证以便返回香港。
如你遭遇严重意外或伤亡,可将情况通知你在港的亲属,并就有关的程序事宜提供谘询意见。
应你的要求,联络你在港亲友,请他们给予金钱上的援助。
收到内地执法机关有关你被拘留或逮捕的通知后,把情况转告你在港的亲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2001年起以行政安排的形式,在尊重双方有关法律的基础上与内地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就双方居民非正常死亡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刑事检控的个案作出相互通报。有关香港和内地相互通报机制的最新安排,可参阅此连结。
应你亲友的要求,就你被拘留或逮捕的个案,向内地执法机关了解情况。
应你或你亲友的要求,提供有关内地律师的资料。
提供其他有关的谘询服务。
香港特区政府不能够提供的协助包括:
按照「一国两制」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香港居民提供协助时,不能干涉内地的司法制度及行政运作。
不能袒护香港居民的违法行为、不能为香港居民开脱罪责。
不能协助香港居民在住院治疗、羁押或服刑期间获得比内地居民较佳的待遇。
不能代当事人支付酒店、律师、医疗及交通等的费用或其他款项。
香港居民如在内地遗失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回乡证。详情请参阅国家移民管理局网页: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42/c1347510/content.html。若未符合在内地申请补发回乡证的相关条件,可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及索取报失证明,并到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香港中国旅行社深圳办事处 (地址:深圳火车站连廊2楼B5铺,电话:(86 755) 8234 7136)申请《出入境通行证》(俗称临通)回港。
香港居民如在内地遗失香港身份证,须在返回香港后的14天内,向人事登记办事处报告及申领新证。详情请参阅入境事务处网页:https://www.immd.gov.hk/hks/services/hkid/general_info.html。
香港居民如在内地遗失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可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驻京办)、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沪办)、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办)、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及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武汉办)递交换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详情请参阅入境事务处网页:https://www.immd.gov.hk/hks/service/travel_document/mainlandservice.html。
倘若当事人在遗失身份证明文件后需要协助返回香港,可联络驻京办、驻成都办、驻粤办、驻沪办、驻武汉办或入境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寻求协助。香港特区政府会因应个别个案的情况,提供协助及相关的资讯。其中,驻京办及驻沪办可为遗失身份证明文件的香港居民签发入境许可证,以便他们返回香港。
有关办事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
24小时求助热线:(852) 1868
传真:(852) 2519 3536
地址:中国香港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9楼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北京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中午12时及下午1时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10) 6657 2880 内线 032
传真:(86 10) 6657 2830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2时30分及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28) 8208 6660 内线 330
传真:(86 28) 8208 6661
地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二号办公楼48楼(邮编:61002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2时30分及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20) 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 3877 0466
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2时30分及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21) 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 6351 9368
地址:中国上海市黄埔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中午12时及下午1时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27) 6560 7300 内线 7334
传真:(86 27) 6560 7301
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03室(邮编:430022)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此特别印制了《协助在内地的香港居民服务指南》,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提供协助的范围。
香港居民如在内地遗失金钱并急需返回香港,可联络驻京办、驻成都办、驻粤办、驻沪办、驻武汉办或入境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寻求协助。香港特区政府可协助当事人联络其在港的亲友,以便他们为当事人提供经济援助,解决其需要。若当事人亲友未能即时给予援助,驻京办、驻成都办、驻粤办、驻沪办或驻武汉办会按个别情况考虑垫付合适的款项协助当事人尽速返港,惟他必须书面承诺会尽快悉数清还垫款。
有关办事处的联络电话及地址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
24小时求助热线:(852) 1868
传真:(852) 2519 3536
地址:中国香港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9楼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北京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中午12时及下午1时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10) 6657 2880 内线 032
传真:(86 10) 6657 2830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2时30分及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28) 8208 6660 内线 330
传真:(86 28) 8208 6661
地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二号办公楼48楼(邮编:61002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2时30分及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20) 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 3877 0466
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2时30分及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21) 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 6351 9368
地址:中国上海市黄埔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中午12时及下午1时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27) 6560 7300 内线 7334
传真:(86 27) 6560 7301
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03室(邮编:430022)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此特别印制了《协助在内地的香港居民服务指南》,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提供协助的范围。
香港居民在内地因涉及刑事案件而被拘留或逮捕而需要寻求协助时,可联络驻京办、驻成都办、驻粤办、驻沪办、驻武汉办或入境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寻求协助。香港特区政府可为当事人或其家属提供以下协助:
收到内地执法机关有关当事人被拘留或逮捕的通知后,把情况转告其在港的亲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2001年起以行政安排的形式,在尊重双方有关法律的基础上与内地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就双方居民非正常死亡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刑事检控的个案作出相互通报。有关香港和内地相互通报机制的最新安排,可参阅此连结。
应当事人亲友的要求,就当事人被拘留或逮捕的个案,向内地执法机关了解情况。
应当事人或其亲友的要求,提供有关内地律师的资料。
提供其他有关的谘询服务。
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触犯法律而被拘留或逮捕,当事人依法可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当事人亦有权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享有与当事人会见或通信、查阅、摘抄、复印与案件有关材料、收集证据、参与法庭调查及为当事人辩护、要求对超期羁押的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根据内地有关法律规定,香港执业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如有需要,当事人或其家属可透过香港特区政府向有关机关反映其诉求及对案件的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此特别印制了《协助在内地的香港居民服务指南》,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提供协助的范围。
Q1我是香港居民,在内地遇困,香港特区政府能为我提供甚么协助?
A1当你身处内地时,香港特区政府可以提供的协助包括:
如你丢失了身份证明文件,可为你签发入境许可证以便返回香港。
如你遭遇严重意外或伤亡,可将情况通知你在港的亲属,并就有关的程序事宜提供谘询意见。
应你的要求,联络你在港亲友,请他们给予金钱上的援助。
收到内地执法机关有关你被拘留或逮捕的通知后,把情况转告你在港的亲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2001年起以行政安排的形式,在尊重双方有关法律的基础上与内地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就双方居民非正常死亡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刑事检控的个案作出相互通报。有关香港和内地相互通报机制的最新安排,可参阅此连结。
应你亲友的要求,就你被拘留或逮捕的个案,向内地执法机关了解情况。
应你或你亲友的要求,提供有关内地律师的资料。
提供其他有关的谘询服务。
香港特区政府不能够提供的协助包括:
按照「一国两制」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香港居民提供协助时,不能干涉内地的司法制度及行政运作。
不能袒护香港居民的违法行为、不能为香港居民开脱罪责。
不能协助香港居民在住院治疗、羁押或服刑期间获得比内地居民较佳的待遇。
不能代当事人支付酒店、律师、医疗及交通等的费用或其他款项。
Q2香港居民如在内地遭遇意外事故(例如:交通事故、火灾等)、其他突发事故(例如:遇劫、遇袭等)或伤亡应怎么办?
A2香港居民如在内地遭遇意外事故(例如:交通事故、火灾等)、其他突发事故(例如:遇劫、遇袭等)或伤亡,当事人或其亲属应立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寻求协助。内地报警电话为110,医疗救护电话为120(救护车出诊需要支付相应费用,包括车费及抢救治疗费),消防火警电话为119,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为122。
如需进一步协助,可联络香港入境事务处、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或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
24小时求助热线:(852) 1868
传真:(852) 2519 3536
地址:中国香港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9楼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北京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中午12时及下午1时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10) 6657 2880 内线 032
传真:(86 10) 6657 2830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2时30分及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28) 8208 6660 内线 330
传真:(86 28) 8208 6661
地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二号办公楼48楼(邮编:61002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2时30分及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20) 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 3877 0466
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2时30分及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21) 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 6351 9368
地址:中国上海市黄埔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中午12时及下午1时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27) 6560 7300 内线 7334
传真:(86 27) 6560 7301
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03室(邮编:430022)
若有购买相关保险,亦可致电保险公司的紧急支援中心寻求协助。
Q3香港特区政府可为在内地受伤或因病急需返港就医的香港居民提供甚么协助?
A3香港居民如在内地受伤或发病,应尽快到当地医院就医。一般情况下,必须征询医生意见,确保病人身体状况合适才可安排病人返港。
香港特区政府现时并无提供跨境运送病人服务,救护车服务亦不能预约。如当事人或其亲属于内地受伤或发病返港就医时需要召唤救护车,可致电香港入境事务处、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或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查询安排,或于抵达香港管制站后向当值人员要求协助。按现行安排,救护车会将病人从管制站送往就近的香港医院接受治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
24小时求助热线:(852) 1868
传真:(852) 2519 3536
地址:中国香港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9楼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北京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中午12时及下午1时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10) 6657 2880 内线 032
传真:(86 10) 6657 2830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71号(邮编:100009)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2时30分及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28) 8208 6660 内线 330
传真:(86 28) 8208 6661
地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二号办公楼48楼(邮编:61002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2时30分及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20) 3891 1220 内线 608
传真:(86 20) 3877 0466
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71楼7101室(邮编:510613)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2时30分及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21) 6351 2233 内线 160
传真:(86 21) 6351 9368
地址:中国上海市黄埔区西藏中路168号都市总部大楼21楼(邮编:20000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驻武汉经济贸易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中午12时及下午1时至5时30分(内地公众假期除外)
电话:(86 27) 6560 7300 内线 7334
传真:(86 27) 6560 7301
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03室(邮编:430022)
若有购买相关保险,亦可致电保险公司的紧急支援中心寻求协助。
Q4香港特区政府可为在内地去世的香港居民提供甚么协助?
A4香港特区政府可协助将香港居民在内地去世的消息通知死者在港的亲属,并就有关的程序事宜(例如申领死亡证、认领遗体等)提供谘询意见。
Q5我是香港居民,在内地遗失证件怎办?
A5倘若你在内地遗失身份证明文件,应先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索取报失证明。如你身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下称「驻成都办」)的覆盖范围(即四川、重庆、陕西、贵州、云南、西藏和青海),并在遗失身份证明文件后需要协助返回香港,可于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8:30至下午12:30及下午1:30至5:30,内地公众假期除外)致电 (8628) 8208 6660内线330与驻成都办入境事务组联络。你亦可致电香港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的24小时求助热线 (852) 1868 寻求协助。入境事务处会就有关证件事宜提供意见和协助。
Q6我是香港居民,在内地遗失金钱,驻成都办可否提供金钱援助?
A6驻成都办可协助你联络在港的亲友,以便他们为你提供经济援助,解决你的需要。若你亲友未能即时给予援助,驻成都办会按个别情况考虑垫付合适的款项协助你尽速返港,惟你必须书面承诺会尽快悉数清还垫款。
Q7若香港居民在内地被指控触犯刑事法律而被拘留或逮捕,怎么办?
A7香港居民在内地触犯法律而被拘留或逮捕,当事人依法可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当事人亦有权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享有与当事人会见或通信、查阅、摘抄、复印与案件有关材料、收集证据、参与法庭调查及为当事人辩护、要求对超期羁押的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根据内地有关法律规定,香港执业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如有需要,当事人或其家属可透过香港特区政府向有关机关反映其诉求及对案件的意见。
Q8我是香港居民,在内地被拘留,香港特区政府可提供甚么协助?
A8香港特区政府可为你或你的家属提供以下协助:
收到内地执法机关有关你被拘留或逮捕的通知后,把情况转告你在港的亲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2001年起以行政安排的形式,在尊重双方有关法律的基础上与内地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就双方居民非正常死亡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刑事检控的个案作出相互通报。有关香港和内地相互通报机制的最新安排,可参阅此连结。
应你亲友的要求,就你被拘留或逮捕的个案,向内地执法机关了解情况。
应你或你亲友的要求,提供有关内地律师的资料。
提供其他有关的谘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