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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资料

1.《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部联合发布上述《清单》,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其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以及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罗列12类30项特别管理措施,涉及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006/t20200624_1231939.html

2.《关于支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2019年5月30日,四川省发布《关于支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加强金融开放创新、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持续深化差异化改革探索等5方面共45项措施。

有关详细内容请参阅:

http://www.sc.gov.cn/10462/c103044/2019/6/2/5d31a4cfcaef486ba65f000f6af61a3a.shtml

3.《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19年5月,四川省出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条例》从管理体制、政务服务、投资促进、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法治环境、协同发展等7个方面提出60条规范,明确自贸试验区建设目标。

《条例》与外商投资法紧密衔接,规定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改革创新并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过程中取得的先进经验和重要成果进行推广;并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条例》适用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成都天府新区片区、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川南临港片区以及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有关详细内容请参阅:

http://www.sc.gov.cn/10462/12771/2019/5/26/2037c69fdb8e4b19a1c5304f33f87eb0.shtml

4.四川省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21日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方案》根据四川发展实际,对国务院出台的四川自贸区总体方案进行全面细化,明确了四川自贸区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根据《方案》,四川自贸区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按照“半年出经验、一年有成效、两年上台阶、三年达目标”的要求,实施“清单制+责任制”,探索建设内陆自由贸易港。《方案》明确了着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着力打造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着力打造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导区、着力打造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着力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着力打造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助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等7项主要建设任务。

《方案》涉及香港的内容包括全面加强港澳经贸合作,全面深化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合作机制,大力发展贸易、旅游、物流服务和促进外来直接投资。依托港澳在金融服务、信息信息、国际贸易网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将自贸区建设成为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港澳在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共同赴境外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资源等合作。加强与深圳、珠海等口岸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全面实现供港澳蔬菜出口直放。

有关《实施方案》详细内容请参阅:

http://www.sc.gov.cn/10462/10464/13298/13300/2017/12/4/10439874.shtml

5.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2017年8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这是四川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总体方案》)对四川自贸区所确定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措施和保障机制制定,把《总体方案》的相关政策入法。

在投资管理和贸易便利方面,《办法》明确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办法》提出自贸试验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的优惠政策,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积极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境外投资方面,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对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推进与欧洲地区在产业人才合作、企业对接联动、项目载体共建、商务环境优化等领域的深入合作,提升对欧服务贸易水平;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完善四川电子口岸,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口岸服务一体化,探索推进通关全过程无纸化等。

在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方面,《办法》提出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支持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成立全球或区域结算中心;支持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营业性机构;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境外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开展人民币项下跨境担保等业务等。

详细内容请参阅:

http://www.sc.gov.cn/10462/c103043/2017/8/8/88e51ed5a16f40ceb91781d65dd8a0ce.shtml

6.《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2017年3月,国务院发布《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了四川自贸区“四区一高地”的战略定位,即建设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导区、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总体方案》明确了四川自贸区的实施范围、主要任务和措施等。2017年4月1日,四川自贸区正式挂牌。

实施范围

四川自贸区实施范围119.99平方公里,涵盖以下三个片区:

成都天府新区片区90.32平方公里(含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区块四〔双流园区〕4平方公里、成都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0.09平方公里)

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9.68平方公里(含成都铁路保税物流中心〔B型〕0.18平方公里)

川南临港片区19.99平方公里(含泸州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0.21平方公里)

战略定位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立足内陆、承东启西,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西部门户城市开发开放引领区、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先导区、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示范区。

发展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力争建成法治环境规范、投资贸易便利、创新要素集聚、监管高效便捷、协同开放效果显著的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在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有关《方案》详细内容及相关资料请参阅: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3/31/content_51823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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